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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区别在哪?企业千万别搞混吃大亏

经常有企业老板过来问:“我们公司高管在职的时候自己偷偷开了家同类公司,能不能告他违反竞业禁止?”还有的HR把离职员工签的竞业限制协议叫成竞业禁止协议,听起来差不多,其实这俩完全不是一回事,适用的人群、规则、后果都不一样,搞混了很容易在仲裁和诉讼里吃大亏。

今天就把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讲透,还有企业最容易踩的几个误区,看完再也不会搞混。

一、先搞懂本质:一个是法定义务,一个是约定义务 最简单的区分方法:**竞业禁止是法定的,不用签协议,符合条件的人天然就要遵守;竞业限制是约定的,必须双方签了书面协议才作数,没签就不能要求员工遵守。**

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又叫法定竞业禁止,是《公司法》里规定的,针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董事、高管在职期间,不能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和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简单说就是:你当了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这些高管,在职的时候就不能自己开同类公司,也不能去竞品公司兼职,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用单独签协议,只要你是这个身份就要遵守。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里的规定,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和员工签书面协议,约定员工离职之后一定期限内,不能去竞品公司上班,也不能自己开同类公司,企业每个月给员工发补偿金作为补偿。 简单说就是:员工离职之后的限制,必须签协议才有效,企业还要给钱,期限最长2年,只针对涉密的核心员工。

很多人把这俩搞混,就是因为名字里都有“竞业”两个字,其实一个管在职的高管,一个管离职的涉密员工,完全是两码事。

二、5个核心区别,一眼就能分清 ### 1. 适用的人群完全不一样 竞业禁止的适用人群非常窄,只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那几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还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普通员工、中层管理者都不算,哪怕是核心技术人员,只要不是高管,就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更广一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三类人都可以。核心销售、核心研发、采购负责人这些,虽然不是高管,但只要接触商业秘密,都可以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遵守义务。

2. 义务的期限不一样 竞业禁止是在职期间有效,只要你还在公司当董事、高管,就要遵守这个义务,离职之后就自动解除了,没有法定的后续义务。 竞业限制是离职之后才开始算,最长不能超过2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是另外一回事,不算竞业限制。

3. 要不要给补偿不一样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用给额外补偿。公司给你发的高管工资里,已经默认包含了忠实义务的对价,不用单独再给竞业禁止补偿金,员工也不能以没给钱为由不遵守义务。 竞业限制必须给补偿,而且是离职之后按月给,标准不低于离职前工资的3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给钱的话,连续超过3个月员工就可以解除协议,不用再遵守。

4. 违约责任不一样 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是什么?首先,违法所得的收入要归公司所有,也就是归入权,你自己开公司赚的钱,要还给原公司。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还要赔偿损失。 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是: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同时还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剩下的期限还要继续遵守。 简单说,竞业禁止是赚的钱要吐出来,竞业限制是按约定赔违约金。

5. 法律依据不一样 竞业禁止的依据是《公司法》第147条、148条,属于商事法律范畴,一般是去法院起诉,走民事诉讼。 竞业限制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属于劳动法律范畴,要先走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去法院起诉,是劳动争议的程序。

三、企业最容易踩的3个误区,踩一个都吃亏 ### 误区1:给普通员工签“竞业禁止协议”,以为能约束人 很多企业随便找个模板,上面写着“竞业禁止协议”,让所有员工都签,以为这样就能限制员工离职后去竞品。其实根本没用。 首先,普通员工不属于法定竞业禁止的人群,就算签了名字,法定的义务也落不到他头上。其次,如果协议内容是离职后不能去竞品,那本质上是竞业限制协议,要看有没有约定补偿金、是不是符合竞业限制的条件,光叫“竞业禁止”的名字没用,法院还是按竞业限制的规则来审。 名字不重要,内容才重要,只要是约定离职后限制就业的,都是竞业限制,就要按竞业限制的规则来。

误区2:高管在职期间违反竞业义务,按竞业限制要违约金 很多公司和高管签的竞业限制协议里写了很高的违约金,然后发现高管在职的时候就自己开同类公司了,就拿着协议去要违约金,这就用错了。 在职期间高管开同类公司,违反的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不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是管离职后的。这时候你不能直接要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而是可以主张他的经营收入归公司所有,赔偿公司损失。 当然,如果协议里同时约定了在职期间的竞业义务和违约金,能不能支持?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样,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最稳妥的还是按法定的归入权来主张。

误区3:高管离职后,还能用竞业禁止约束他 很多老板说,他以前是我们公司总经理,离职之后去了竞品,违反竞业禁止!不对,法定竞业禁止只管在职期间,离职之后就不算了。如果离职后还要限制他去竞品,必须单独签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金和期限,不然管不着。 很多企业就是没给高管签竞业限制协议,以为反正有法定竞业禁止,结果人家离职直接去了竞品,一点办法都没有,因为离职后法定的义务就结束了。

四、企业怎么用好这两个工具,保护自己的利益? ### 1. 对高管:双管齐下 对于董事、总经理这些高管,既要用法定的竞业禁止,也要签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 法定的管在职期间,防止他在职的时候偷偷开公司、接私活;竞业限制管离职之后,约定2年的竞业期,按月给补偿,防止他离职直接跳去竞品。 同时在劳动合同或者高管聘用协议里,明确写清楚在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违约金标准,以及损失计算方式,万一真出事了主张赔偿更方便。

2. 对核心涉密员工:签规范的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核心研发、核心销售、采购、财务这些涉密岗位,不用扯什么竞业禁止,直接签规范的竞业限制协议,把范围、期限、补偿金、违约金都写清楚,离职之后按月发补偿金,真违约了直接走劳动仲裁要违约金。

3. 发现违约先定性,再取证 发现员工有问题,先搞清楚是违反竞业禁止还是违反竞业限制: - 人还在职,是高管,自己开同类公司 → 违反竞业禁止,查他的公司工商信息、经营流水、和公司业务重合的证据,主张归入权和损失赔偿。 - 人已经离职,签过竞业限制协议,去了竞品 → 违反竞业限制,取他入职竞品的证据,走劳动仲裁要违约金。 不同的情况取证方向和维权路径完全不一样,别搞混了程序,白跑一趟。

4. 隐蔽违约找专业机构调查 不管是在职高管偷偷开公司隐名持股,还是离职员工隐蔽入职竞品,企业自己往往查不到实锤,比如高管用亲戚的名字当法定代表人,离职员工用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自己根本查不到。 这时候可以委托正规的商务调查机构,用合法的手段核查股权关系、实际经营情况、入职证据,固定好有效证据,再走法律程序,胜诉率会高很多。

最后总结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适用人群、规则、维权路径完全不同,企业千万别搞混。在职的高管用法定义务管,离职的涉密员工用协议约定管,两者搭配好,才能全方位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如果你的企业遇到高管在职竞业、员工离职竞业相关的纠纷,拿不准怎么定性、怎么取证,不妨找专业的商务调查和法务团队帮忙,少走弯路,把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