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搞的发明归谁?职务发明认定标准
研发人员在公司上班,搞出了发明创造,专利算公司的还是算员工个人的?
很多老板想当然觉得:我发工资让他搞研发,搞出来的东西当然是公司的。但现实中,因为专利权属打官司的真不少。今天就聊聊,什么是职务发明,什么情况下专利归公司。
不是员工在公司期间搞的发明都算职务发明,得符合法定情形才算。
什么是职务发明?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
反过来,不是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归发明人个人所有。
关键就是:怎么判断是不是职务发明?
两个标准,满足一个就算:
1.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
2.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情形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什么叫"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就是你雇他来就是干这个的,他的工作就是搞研发,那他在本职工作中搞出来的发明,当然是职务发明。
比如你招了个工程师,岗位职责就是研发新产品,那他研发出来的新技术、新产品,属于职务发明。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虽然不是他的本职工作,但公司专门安排了一个研发任务给他,他完成这个任务搞出来的发明,也算职务发明。
比如公司让一个做生产的工程师临时去研发一个新设备,专门立项安排的,那搞出来的也算。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这条很重要!员工离职后一年内搞出来的发明,如果跟他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那还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
很多技术人员离职了,带着技术自己去申请专利,以为离职了就是自己的了。不对,一年内的跟原工作有关的,还是原单位的。
特别注意:离职后1年这个时间点很关键。很多公司就是没注意这个,员工离职了带走技术申请专利,公司也没管,等发现了已经过了好几年,维权都麻烦。
情形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什么叫"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就是主要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等。
注意两个关键词:"主要"和"物质技术条件"。
不是用了一点就算,得是"主要"利用。如果只是偶尔用了下单位的电脑、查了下公开资料,那不算。得是核心的、关键的物质条件,没有这些就搞不成这个发明。
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厂房、零部件、原材料、实验室、测试条件、内部技术资料、未公开的技术秘密等等。
可以约定归属吗?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可以订合同,约定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是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搞的,可以约定归个人,也可以约定共有,法律不强制。
但如果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搞的,能不能约定归个人?实践中有争议,一般认为这种法定的职务发明,归属不能通过约定改变,除非单位同意转让给个人。
稳妥起见,建议公司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协议里写清楚: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归公司所有。把丑话说在前面。
发明人有什么权利?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但发明人也有权利:
1. 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个是人身权,不能剥夺。
2. 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法定的最低奖励标准:发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奖金,发明专利最低不少于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最低不少于1000元。
报酬的话,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参照这个比例一次性支付。具体比例可以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标准来。
注意:奖励和报酬是两回事。奖励是专利授权了就给,报酬是专利实施产生效益了再给。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说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就不给了。
企业怎么防范权属纠纷?
很多公司吃过这个亏:花大价钱培养的研发人员,离职了带走技术自己申请专利,或者去竞品公司申请专利,最后权属扯不清。
给企业几个建议:
入职时签好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和归属,约定奖励报酬标准
研发项目立项留痕,任务分配、项目计划、会议纪要都保存好,证明是单位安排的任务
研发过程记录完整,实验数据、研发日志、版本记录都保留,证明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核心研发人员离职时,做知识产权访谈和确认,提醒离职后1年内的相关发明仍属公司
定期监控专利申请,看看离职员工有没有申请跟原工作相关的专利
该给的奖励报酬给到位,别因小失大,人家拿了奖励也更愿意把专利给公司
遇到权属纠纷怎么办?
如果发现员工或者前员工把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了,可以:
先收集证据:劳动合同、岗位职责、项目任务书、研发记录、物质条件使用记录等等
跟对方协商,要求变更专利权人,或者转让给公司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专利权归属
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当然得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双方协议
职务发明权属这事,看着简单,其实坑不少。建议科技型企业一定要重视,入职协议签好、过程留痕、离职确认,把功夫下在平时,真遇到纠纷了才有底气。